2018年9月29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在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兰州大学、暨南大学、首都经贸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研讨会。
会议的开幕式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小冬教授主持,天津师范大学社科处处长、博士生导师赵雅文教授致辞。
会议的第二阶段,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贾邦俊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建伟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曹兴权教授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磊教授进行主旨发言。
李建伟教授以“我国商法的发达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契合”为题,在商法的发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性上对《民法总则》和《公司法》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最新回应。其中,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角度,就《民法总则》第113条中民事主体的界定进行了阐释,他认为此法条中的“民事主体”不应是“小三角”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应是“大三角”即国家、集体和个人;同时,李建伟教授就《民法总则》中将“习惯”列为法律渊源谈了自己的见解。
曹兴权教授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媒介的商业道德”为题,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商业道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美融入商法的媒介,并从范围、路径、结果三个维度,分别从政策逻辑和法理逻辑上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能够融入商法的因素与路径,以及与之适宜的商法制度;同时,曹教授又说明了商业道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媒介的原因,在于商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法律与道德也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这些内在联系的融合让商法道德成为不可忽视的媒介;最后,曹教授指出要充分利用好商业道德这个媒介,立法上,可采取宣示条款完善和具体规则相结合的方法,在执法上,应注重市场秩序监管中的信用治理。
郝磊教授首先对由他主持参与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强调该项目自2017年10月份获批以来,项目研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随后,以“商法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的切入点”为题,阐述了商法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即商法原则既是商法精神的体现,又是对商法既有确定性规则的有益补充;随后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具体分析了商法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并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中应充分发挥商法原则的作用。
会议第三阶段,分别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主体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交易制度”三个主题展开研讨。第一单元由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万国华教授主持,六位发言人进行了主题发言。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副教授以“论课程思政的实施路径---以商法教学为例”为题,提出“课程思政”实施的关键在于教师的育人自觉性,通过“课程思政”实施因势利导,将专业课上出“思政味”,并利用“课堂教学案例库”等方法实现思政与法律学科教学的融合;高校教育工作者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课程教学的各环节、各方面,“隐性思政”与“显性思政”相结合,这样才能共同构建全课程育人的格局。
第一单元结束后,来自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法务刘阳就《公司法》第16条提出了对于金融机构善意的注意义务应如何衡量的疑问,石旭雯老师进行了解答,曹兴权、李建伟、张世君老师也补充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大家各抒己见,将会议气氛带入高潮。
第二单元由张世君老师主持,六位发言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主体制度”为主题进行了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萍教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主体制度的创新”为题,提出了重构中国本土的商事主体制度,可从商法总则和公司法、保险法各部门法中,明确非营利法人的组织形式,建立兼具公益和营利的建立我国社会型企业的制度体系。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鹏翔教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为题,通过举例说明了公司作为社会工具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灾难,因此无论物理工具还是社会工具的使用上,要控制其对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随后,胡教授又对企业内部人举报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公司市场退出机制”为题,阐述了公司退出制度与股东退股制度分别存在的问题,并得出应依托自由价值,形成公司法前后贯通机制;股东退出机制应贯穿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需突破阻碍股权流通的“关键点”,实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平衡。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樊纪伟副教授以“从股东代表诉讼实践看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平衡”为题,以数据为支撑,提出在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过分强调保障股东诉权,而忽视了公司自身利益的保障,通过建立不起诉理由通知书制度、允许公司辅助被告一方参加诉讼等,可以平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公司与股东的失衡关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崇胜以“法律经济学作为公司法学研究范式之反思”为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公司法学研究重点应当集中于权威、权利以及权利配置等问题,并提出了可以公司宪政模式为范式解决这些问题。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尚海涛副教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路径和对策”为题,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的承接,可通过从硬法中引入软法的规定来实现。
研讨的第三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朱晓峰老师主持,七位发言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交易制度”为主题进行了发言。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的王卫国教授以“保险案件法官裁判思路之矫正”为题,通过他在兼职律师过程中遇到的案件分析了在保险合同中法官裁判的一般思路,即相对保险公司更偏袒于个人,他指出这种做法的弊端,并提出应矫正这种思路。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首先赞同了张世君老师提出的商法基本理念既是行为规范又是思想规范的观点,随后以“从认识论角度探讨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为题,认为诚信应当作为法的价值,诚信不仅是公民的规范,也应是所有民商事主体的规范,同时王教授也提出基于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应如何面对投保人背信行为的救济等问题。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杨海静副教授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何处去”为题,分析了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存在的好处与弊端、以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角度阐释了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婷以“商事交易制度的构成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关联性”为题,提出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事交易制度这个子课题的研究,应先解决商事交易制度的构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关联性问题,随后就可以找到切入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导统驭整个商事交易制度中具体制度的立法方向和价值取向。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章海珠以“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为题,通过对两则案例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纳入到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并提出一旦确立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如何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补偿性赔偿”进行衔接等问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超以“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为题,从虚假应收账款与保理合同的效力、债务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与效力几个方面谈论了自己的看法。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冯源以“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理念的比较”为题,从对习惯的尊重方面分析了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的相同点,同时,又指出二者的不同,即家事审判侧重情理,而商事审判侧重技术,但二者可通过司法分工的专门化实现融合。冯老师将二者比喻成两个人,虽性格迥异,却可以擦出“爱情的火花”。
会议的结尾由王春梅教授主持,郝磊教授进行了闭幕致辞,他首先对各位老师的莅临指导表示感谢,随后对会议内容进行了简短的总结,最后对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进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此次会议在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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