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8年年会 暨天津法院第十期青年法官沙龙圆满召开
  • 2018年11月23日,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8年年会暨天津法院第十期青年法官沙龙在天津法官学院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司法审判视野下的民法典分编立法问题”,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联合主办,来自天津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及法院、律师事务所、仲裁、公证等实务部门代表100余人参加,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

                 

    会议的开幕式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秘书长郭明龙主持,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天津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刘翠山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贾亚强分别致辞。

           

                          主持人:郭明龙

    贾邦俊会长在致辞中指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有助于立法的完善,研究与应用民事司法判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的培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与彰显、法院建设与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以及自然人和民事权利主体权利意识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贾邦俊会长致辞

    刘翠山主任在致辞中指出此次会议是学界与实务界合作的典范,并希望此次会议可以在民法典分编的背景下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做出应有贡献。

           

                            刘翠山主任致辞

    贾亚强副主任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蒋亚辉宣读了致辞,认为此次会议不仅可以为民法典分编中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奉献天津智慧,同时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深入交流有着重要意义。

         

                            贾亚强副主任致辞

    会议第二阶段,分为合同组和婚姻家庭继承组分组研讨。

    合同组的研讨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贾邦俊教授主持,具体分为六项议题进行讨论。

          

                        贾邦俊教授主持合同组研讨

    会议的第一个议题为“合同无效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员额法官丁津翠进行主题发言。丁津翠法官通过案例论证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串通的问题。指出判断恶意串通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认定,需要考量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构成要素。与此同时还阐释了在我国居住权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居住权和房屋产权的关系。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强美英与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靳朝晖律师作为与谈人就此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会议的第二个议题为“建筑工程无效后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吴彬进行主题发言。吴彬法官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发包人订立合同之情形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若隐瞒实际施工人,也可能形成欺诈导致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重点讲了“黑白合同”均无效时的处理规则,一般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但如何判断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难度很大。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但认为对突破合同相对性仅仅是在无效合同情形下,有效情形下应该采取代位权诉讼。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勤与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焦洪宝作为与谈人就此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会议的第三个议题为“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副秘书长郭明龙进行主题发言。在解除权的问题上,郭明龙副教授分析了情势变更条件下的解除,认为该解除并非民法总则中的解除。通过分析《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53条和《合同法》第94条的不同,指出合同编没能构建出违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制度。另外,强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18条化解了《合同法》69条和94条第二项之间的冲突。在法定解除权程序的完善上,郭明龙副教授指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55条采用举轻以明重的规则,解决了未经通知即诉讼解除,其解除的时点为何的问题。第354条规定了解除权一年的除斥期间,避免了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贾丽娜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员额法官叶金馥作为与谈人就此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会议的第四个议题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杨泽宇进行主题发言。杨泽宇法官通过论述不可抗力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中免责的本质在于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免除违约责任。免责中的“责”应理解为一种义务。杨泽宇法官认为更严格的提法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未履行,不构成违约责任。此外,对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表述。杨泽宇法官认为理解情势变更并不困难,实践中的难点在于该制度的运用和对于何种变化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指出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保持谨慎态度。而且,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来看,应认定某项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后果是继续履行使得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或者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践中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存在,否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杨泽宇法官结合天津市比较热门的逾期交房问题与与会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海静博士、 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祎博士作为与谈人就此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会议的第五个议题为“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李德华进行主题发言。李德华副教授通过在招标投标的领域先阐释了招标人废标权的行使,通过具体案例指出了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权利,同时产生不同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招标人损失范围的界定,考量在某种损失的基础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探讨了在招标人废标后的责任属性,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最后结合国内立法条例和国际惯例,阐明了我国立法在该领域内不够明确,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在李德华副教授的发言结束后,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李晓玲和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海安分别进行了精彩与谈。

    会议的第六个议题为“消费者身份认定、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问题”。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业务一部郑田部长进行主题发言。郑田部长通过对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同类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房地产消费者、决定了业主作为申请人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问题上不同学者的观点,最终得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论,并给出立法设计建议。郑田部长发言结束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廖正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进行了精彩与谈。

           

                                 合同组研讨现场

    婚姻家庭继承组的研讨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员额法官王毅主持,具体分为六项议题进行讨论。  

          

                      王毅法官主持婚姻家庭继承组研讨

    会议的第一个议题为“离婚条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杨宇进行主题发言。杨宇法官通过大量详细的数据指出离婚案件不断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断增多,家事审判不再仅仅局限于审判一项功能,还要包括家庭救治,感情修复等职能,通过对现行诉讼离婚标准的反思,杨宇法官对离婚的标准在实质性和程序性两方面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副教授崔金珍与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志强作为与谈人就此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会议的第二个议题为“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讲师卢文捷进行主题发言,首次阐述“非婚同居之合理厘定”,并对现行立法进行梳理,认为必须对非婚同居进行必要规制,最后提出非婚同居立法的内容设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员额法官童文星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玲作为与谈人就此问题进行了发言。

    会议的第三个议题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令苇进行了主题发言。以天津市真实发生的一起案例为切入点,她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大改变。这种变化的法理支撑何在是未来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后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法庭法官助理陈甜甜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玉梅律师分别进行了与谈。

    会议的第四个议题为“继子女继承权疑难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法官进行主题发言。南宝龙法官从具体的案件出发,详细梳理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取得存在的不同的观点。通过对“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单向继承还是双向继承”和“有抚养关系中的扶养是双向还是单向”的梳理,南宝龙法官给出了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本质和判断标准。之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任士强和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郑全红教授分别进行了精彩会谈。

    会议的第五个议题为“共同遗嘱相关问题法律研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法官助理马伟杰进行主题发言。马伟杰法官以“继承篇关于共同遗嘱的法律适用”为主题,从具体案例出发,指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遗嘱相关问题存在的疑惑。随后,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指出在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及在夫妻共同遗嘱的构成要件上需完善的内容。最后,回归案例,并给出关于案例中相关疑惑的解答。马伟杰法官的发言结束后,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吴喜梅副教授和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的张耀主任分别进行了精彩与谈。

    会议的第六个议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天津师范大学王春梅教授进行主题发言。王春梅教授从几起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入手,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路径”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实障碍与学术之争”,之后介绍了“立法建议稿中的虚拟财产继承”,最终给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思考。王春梅教授发言结束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许亚冬法官和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吉林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

         

                          婚姻家庭继承组研讨现场

    此次会议历时一天,学者、专家与来自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们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学理研究,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为民法典分编中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编纂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体现了天津智慧。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与会嘉宾与学生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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