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政法大学刘克毅教授来法学院交流
  • 2019年1011日下午两点,我院在兴文楼模拟法庭举行法学论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编审刘克毅教授做了题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学术讲座。此次活动由郝磊院长主持,郭小冬教授、王春梅教授、郭明龙副教授、于文萍老师、申婷婷老师、王喜荣老师、冯源老师、于增尊老师以及在校研究生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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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郝磊院长代表学院对刘克毅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刘克毅教授的基本情况及刘教授在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案例领域的学术成就。

    讲座开始,刘克毅教授首先以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背景、争议引出本次讲座的核心议题。讲座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成机制及其特征。首先,人民法院指导性案机制的参与主体众多,但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该机制的形成与制度现象、要素及其复杂关系以及工作原理等因素密切相关。其次,刘教授用三句话解读指导性案例机制的特征:一为,与英美法系自发形成的判例机制相比,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机制为筛选型形成机制;二为,依据不同法律部门和实务操作要求,指导性案例机制体现为多层次筛选形成机制;三为,一元化的多层次筛选形成机制,是我国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组织管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第二部分评判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刘教授选取了实效——制度功能的发挥、权力——司法权的运作规律、以判例形成机制为参考对象、以案例指导制度为批评框架这四个不同视角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批评。首先,在供给上体现为供给不足,总量难以满足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其次,总体质量不高,甚至质量问题还将影响实际适用的情况;最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率不高,学术界的话题性较高,但实践操作性不强。刘教授认为总体上来说指导性案例机制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学术界认为其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有三:一是司法权运转偏行政化,筛选机制更多是采用单向推荐的方式;二是,所选案例在是否符合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上是存疑的,指导性案例机制更多地成为了上级法院规范下级法院行为的工具;三是,最高法院在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中具有决定性作用,难以避免地将自身利益考虑在内,具有相当的封闭性。

    第三部分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合理性。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来看,一直采用的是一元化筛选方式,可以说是我们已经形成的法律基因。从我国法院的组织管理系统来看,我国法院采取的是科层化的组织方式,其裁判的权威来自于组织结构及立法者的权威。从法律文化方面来看,社会各界对法官的职业权威、裁判的权威的认同感有待加强,裁判自律这一底线性问题仍被挑战。从法律共同体形成的角度看,其他法律职业对法官、裁判的认同度不高。

    第四部分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正当性。应从价值层面讨论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对指导性案例权威性进行论证。首先,从一元化、多层次筛选机制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来看,指导性案例机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律统一性的维护。其次,从筛选机制本身的开放性与论证性来看,该机制的入口是开放的,讨论决定过程也并非完全封闭的,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且筛选过程本身虽有不足但也是一个论证的过程。

    第五部分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体系化。首先,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案例的关系中,体现为《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重大案例的形式,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其次,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中,要明确二者在发挥作用的方式、范围上是有区别的,因这种区别在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发布数量上也应进行相应调整。最后,与其他法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的关系中,仍要赋予其他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力,但应调和好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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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结束之后郝磊院长针对此次讲座进行了点评,认为刘教授运用法理对指导性案例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了非常精辟的分析,鼓励同学们更多去关注这一问题。另外,郭小冬副院长以自身对指导性案例机制运行的关注经历,建议同学们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提问环节,郭明龙副教授向刘教授探讨请教,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该制度是否有存在必要的问题?刘教授回答,该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途径是多样的,所谓的“统一性、确定性”也应是适度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接着郝磊院长提出指导性案例机制是法律确定性的补充机制,那么该制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该怎样处理?对此刘教授的观点是,针对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赋予当事人申请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提出上诉的理由。另外有同学提问到,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行政化,可否增加基层法院参与案件筛选的机会?刘教授认为,目前指导性案例机制的筛选机制已相对成型,有专门的筛选部门。也有同学提出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机制与域外的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之比较问题。刘教授建议应依据不同的背景进行评价,且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机制将继续存在,成为更加成熟的法律形成机制。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法治化国家的建设、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起到了引领作用。这次讲座使同学们深受启发,不仅对指导性案例机制的理解更加深刻,而且获得了新的思考角度和方法,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术研究的热情。

    此前,11日上午9:30,刘克毅教授与我院部分青年教师在学院207会议室就投稿期刊的选择、论文选题、观点分析论证、文献援引、做学问与论文发表的关系等论文写作与投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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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克毅,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编审。在《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法律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领域: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领域。

                                          转载自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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