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第二阶段为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见面环节。会议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宣读天了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三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单。经过选举,天津师范大学贾邦俊教授再次当选会长,王吉林、王者洁、王春梅、齐恩平、刘晓纯、张玲、陈耀东、郝秀辉当选分会副会长,田野、刘宇、刘海安、刘小杰、张志坡、张晨光、沃耘、杨春慧、杨海静、郑宗普、郭明龙、崔金珍、强美英、焦洪宝当选为常务理事,郭明龙当选为秘书长。随后,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三届会长贾邦俊教授发表讲话,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天津市法学会党组成员、联络部主任刘翠山主任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分别致辞。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郭明龙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陈耀东
贾邦俊教授对自己再次当选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表达了感谢,感谢天津市各单位和各民法学者的支持,并表示接下来将会积极开展民法学分会的各项工作,同时提出未来民法学分会的工作重点,并对当前民法分会工作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他表示,分会将始终本着“搭建学术平台,启迪民法智慧,交流学术思想,传播民法理念”的宗旨,为推动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提供友好的交流平台,与各位理事共同努力、深入探讨,统筹民法学分会资源,以促进天津市民法学科的发展,为国家和天津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三届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贾邦俊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在致辞中对大家莅临本次会议表示热烈欢迎,对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当选表示由衷的祝贺,并衷心感谢自己担任秘书长期间各位领导专家给予的大力支持,同时介绍了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建院四十周年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成绩,感谢并希望学界和实务界对天津师大法学院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最后衷心祝愿本次会议圆满成功,并祝愿民法分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为建设法治天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郝磊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成员、联络部刘翠山主任在致辞中对新一届理事会成员表示祝贺,希望新一届理事会积极开创各方面工作的新局面。他对民法学分会在过去所取得的显著成绩表示肯定,并认为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在天津市法学会各分会中发挥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地位重要、人才荟萃,为法治天津乃至全国法学研究作出了很大贡献。刘翠山主任指出,民法学研究任重而道远,希望民法学分会的研究能够不断深入,也希望天津民法学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坚守共同的信仰和目标,齐心协力,为推动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成员、联络部主任 刘翠山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的成功换届表示祝贺。随后,孙宪忠教授提出,我们正处于见证历史的光荣时刻,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已经到了最后时刻。同时,孙宪忠教授指出,民法典虽然整体上已经比较完善,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包括他本人在内的许多法学家仍然在为民法典的完善而做最后努力,要把我国的民法典打造成一部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对得起人民的民法典。致辞的最后,孙宪忠教授对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新一届理事会提出希望,并衷心祝愿分会的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
第二单元为2019年年会专场学术报告会。会议由贾邦俊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以《中国民法典分编编纂中的坚守与完善》为题做了学术报告。报告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如何认识民法典。孙宪忠教授强调此处是认识民法典的概念,而不是民法典的条文,核心问题是概念中民法典中的“典”字,“典”的含义是什么?孙宪忠教授指出,我国成文法中唯有民法带有“典”字,这是我国首次以社会基本规范来认识民法。汉语中,“典”字用来表达事物具有高度的规范性,本身包含着对规范化、体系化的追求。用“典”字强调了民法典这部法律和其他法律在地位上是不同的——民法相较于其他法律更加系统和规范。不用民法而用民法典,是在彰显这部法律的崇高地位。民法典分编编纂,应当坚守一个体系。
历史上,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概括了方方面面,民法是核心之一,这反映了人们对法律体系化的认识。人们在法律制定之初,就认识到它不是零敲碎打的,是有一个体系的,制度和制度之间是有联系的。在罗马法时期,首先确定主体,“什么是法律人”。为什么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在古罗马自然人和法律人是产生冲突的。根据这个思想,产生了人的法、物的法、权利的法、义务的法。到了18世纪,进而产生了现代法律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体系化的构建。
孙宪忠教授认为把民法编纂成法典,首先是发现了习惯法的矛盾之处和多余之处。适用法律需要寻找法律,判例法寻找法律好比大海捞针,但是成文法系因法典化而方便许多,各种法律关系可以在各个部门法之间寻找,体系化效应就显现了。其次是遏制立法者的立法冲动。冲动是盲目的,是不是真的需要立法,在习惯法情况下是无法看出来的,但是法典化之后就很容易看出来:要么有法律规范不需重复立法,要么只是语词瑕疵无需大修,节省了社会活动、政治活动的成本。最后是形式主义的理性。这个理性遏制司法任意、实现公平正义。
第二部分是如何认识民法本身的体系。在这一部分中,孙宪忠教授从物权、债权两个方面阐释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是物权。孙宪忠教授指出物债二分是基于物权和债权本身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效力上的分离。在古典时期交易基于自然经济,法律关系不复杂,现货交易,物权变动、债权变动同时生效,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在现代社会复杂交易情形下,效力上的分离、区分原则的建立和坚持,就尤为重要。
对于债权,主要是债法总则是否应当设立的问题。孙宪忠教授指出我国虽没有债法总则,但未必不能解决问题。历史上,民法典编纂中写入债法总则,是因为侵权法的适用不广泛,仅仅规定几个条文就可以。但是进入大工业社会,需要侵权法解决大量的侵权问题,仅仅规定两三个条文是不行的。由于存在这个问题,制定一个大的债法就变得不可能。由此,孙教授提议把债法的内容尽量写到合同法里,其他部分写入总则,涉及到多数人之债尽量类比合同法处理。这样通过法律体系的内在联动,尽管没有债编,但是同样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关于人格权编的争议。孙宪忠教授认为目前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其目的在于政治价值和社会效益,体现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独特努力。将人格权和财产权相并列,体现人格权的独特地位。虽然这个想法很好,但是目前还没有解决好人格权进入民法典的路径。法律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有人认为因为人格权可以市场化开发,所以人格权编中不仅仅有行为规范,还有裁判规范。人格权制度建立之初,人格权的设立目的一是区分人和财产,二是划分人的地位。但是人生而不平等,这是野蛮的,到理性时代,确立了人和人格是至高无上的,所以平等了。就此而言,孙教授主张人格无法转让。市场开发最多只能是许可。所以,孙宪忠教授同意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将人格权置于侵权法中,在“侵权编后设立小侵权编”。最后孙宪忠教授对于区分原则、人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空抛物、夫妻共债共签等问题简要地谈了自己的观点。
贾邦俊会长随后对孙宪忠教授精彩的报告做了总结,对孙教授百忙之中能抽时间为天津民法学人做学术报告表示衷心感谢,并强调从讲座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学者的责任与担当,敬业与奉献,更看到一个学者无私的精神。我们都应当共同努力,向孙教授学习,为2020年的民法典出台、为推动民法学科的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他认为,孙教授结合其参与立法的情况,对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而且必将对推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及实施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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