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6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4年12月5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2019年12月14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自通过之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地位,规范其学术及其他业务活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天津市法学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天津市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是以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核心任务的学术研究机构,是天津市法学会的分支机构,受天津市法学会领导,分会的设立、撤销、调整以及换届等重大事项须经市法学会批准,应定期向市法学会报告工作。
本会工作规则向天津市法学会备案。
本会秘书处办公场所位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兴文楼B区220室。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宗旨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本地区广大民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拥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立足天津,推动与繁荣民法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民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与落实,针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的民事法律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为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工作开展提供智力支持,服务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社团、新闻报道和涉外活动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团结、组织本市民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和探索,承担民法领域各级各类课题研究,推进民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努力拓展对外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和参与全国或地区性的民法学术研讨会议,提升本市民法学研究水平和在全国的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 积极推动民法学研究者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就法律实务中疑难热点问题开展交流与研讨,促进民事法律在司法工作中的准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
第八条 有计划地开展民法学研究者与律师在维权法律服务中疑难问题的专题研究,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民法学会与相关学会、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组织民法学研究者深入实践开展社会调查,发现、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新问题,力求作出科学性的学理论证。
第十一条 参与本市民法教学改革,选拔、培养和扶持高素质的民法理论人才,充实学界后备力量。在每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评选优秀论文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民事立法的研究和民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民事法治建设建议。
第十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接受政府和社会委托,组织专项调查和专题研究,依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完成天津市法学会委派的有关学术研究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天津市法学会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入会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符合条件经批准为中国法学会的会员,同时热心民法学研究和宣传,具有民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和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从事公、检、法、司、律师等实务工作,法学研究与教育工作,热心民法学研究、教育、宣传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被取消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格的,取消参与本会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由挂靠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功能性党支部,党支部负责组织本会党员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术活动进行政治性把关,强化政治引领功能,加强对党员会员的廉政教育,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党员不转接组织关系,党支部不承担党员发展和党员奖惩功能。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理事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或学术年会的,取消理事资格。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免个别理事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事务、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确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会的负责人,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名誉职务。
学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学术秘书和事务秘书,承担本会的内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学术秘书、事务秘书具体人选由会长聘任。
第五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将结合民法学科及民事法律业务自身特点,对学会的业务活动加强规范与管理。积极维护会员权益,推进学会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五条 本会对科研活动实行合同制。本会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无论自带项目或者以本会名义申报、承担项目研究,均由该项目负责人与本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研究人员的良性流动。本会会长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书,由会长向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签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明确该课题进入本会监管范围。
本会对培训、咨询活动实行合同制。由培训组织人、咨询承担人与本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积极配合天津市法学会做好学术刊物的发行与出版工作,为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七条 “北方民商法网”(http://www.nccl-net.com/)为本会工作网站,本会将继续办好网站,为推进本市民法学教学、科研的交流、服务地方法治建设搭建良好的平台。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天津市法学会学科分会工作建设经费;
(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资助;
(三)团体会员单位捐助;
(四)社会捐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天津市法学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天津市法学会备案。
北方民商法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津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