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 | 郭明龙教授访谈
  • 根据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体现我国国情、具有时代特色。

    民法典第一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标奠定法典整体基调,法典的条文渗透着对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要求,从国家层面有利于全体民众凝心聚力谋发展。“富强”——“国富民强”,即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承认并保障人们合法权益行使,体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文明”——“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社会主义五个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共同展现中国特色与制度优势;“和谐”——人与人之间定分止争,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民法典》亮点之一是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新增树立优良家风的倡导性规定,为家庭和睦、家庭文明建设提供教育指引。另外,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私法上的助力。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民法典中,“自由”不仅表现在契约制度、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废止、居住权的设立、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意思自治”,亦体现在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上对“损害”要件的回归和免责事由的增补,力求在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为自由之间实现平衡。“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上的平等不仅在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第14条、第57条、第113条皆被落实为保障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各分编所涉“平等”条文更是不可胜数;“公正”——“公平正义”,总则编第6条、第66条、第145条等规定维护了社会交易的秩序稳定,合同编重新调整的强制缔约和格式合同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规则也体现了“公正”的价值取向;“法治”——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民法典作为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推动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爱国”——民法典总则编坚守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从细节处培养人们拳拳爱国之心、维护民族共同记忆;“敬业”——违约方对合同中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与侵权后加害人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则,强化了人们日常工作中审慎处理事务的生活和工作态度;“诚信”——民法的“帝王条款”,总则编第7条原则性规定统领法典各分编中相关条文,合同编第589条第2款“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保护诚信债务人利益,向“和稀泥”说“不”;“友善”——总则编第183条和第184条规定“好人条款”、以及“好意施惠”等行为的规范,防止好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彰显友善的价值观。

    民法的内在体系是其价值体系,外在体系是其编纂结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优良品德的概括,也是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灵魂所在。只有人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价值追求中,外化于日常行动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才可凸显。民法典编纂时将其作为根本遵循与落脚点,内化体系与外化体系相结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更加符合百姓精神信仰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书”,民法典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也得以充分保障。

       习总书记曾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论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不仅立法中需要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法与司法亦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使社会主义成为良法善治需要全方位多领域改革发展,在民事立法中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是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步,如此形成的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不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且满足当下政治形势的社会需要。民法典的颁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除此之外,还需要高效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与科学立法有机结合,最终实现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


    郭明龙,山东沂南人,现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入选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兼任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天津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法官数年。研究方向为民法学,侧重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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