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 | 王喜荣老师访谈

  • 民法典素有“权利宪章”的美誉。站在民族复兴伟大征程和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交汇点,中华民族以一部全新的《民法典》表达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中国智慧和方案。这部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不仅标志着我国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也意味着对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的追求有了基本遵循和指引。

    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与分散立法模式相比,民法典的编纂必将形成一种体系效应,更加有效地宣示和保护权利,实现社会公正。首先,总则编第五章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集中宣示;其次,人格权独立成编,并用51个条文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身体、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关于这一体系安排的争议暂且不论,但这至少是人在民事立法中受到重视的新高度。此外,民法典虽然只有1260个条文,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为民法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与指引,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议的诸多问题不会因此尘埃落定,反而会站在新起点继续展开。

    民法典注重维护交易的实质公平。伴随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维护交易的实质公平已经成为民法的内在价值。为此,合同编更加注重对交易双方地位的平衡和结果的矫正。例如,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负有作出承诺义务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赋予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自由裁量权;第680条明确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在区分商事借贷和民间借贷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确定利息;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针对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合同编增加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等等。民法典采用法律强制性规定方式维护交易的实质公平,并没有妨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和意思自治,而且有利于市场交易环境的优化。

    民法典同时保护所有权的绝对性与社会性。物权编在保障所有权完整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了所有权的社会属性,并矫正了所有权绝对性的弊端。一方面,物权编一如既往地保护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巨大进步对于完善产权保护规则、稳定社会预期、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物权编为保障物的合理利用和交换价值的实现,进一步发展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其中,在立法过程中引起热议的居住权制度就是一种新设用益物权,不仅满足了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要,也使居住关系获得更加稳定的保障,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践发展对所有权的一种合法干涉,维护社会实质公平。此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特别是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适用的增加,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就是加强对受害人的救济,追求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民法与公平正义具有与生俱来的内在联系。作为私法领域最为基本的规范,民法典致力于意思自治的贯彻和实现,但同时确立了保障实质公平正义的相应规则。民法典颁行后,其生命力的延续在于实施。只有法学界与实务界良性互动,民法解释学高度发达与严格高效的执法相互促进,才能让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得以彰显。



    王喜荣,男,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曾在《学习与探索》、《残疾人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期刊论文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法学成果二等奖;曾在高级人民法院任职高级法官、调研组负责人十年,先后审理了近千件民商事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兼任调研组负责人期间承担了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执行异议、消费者公益诉讼、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等司法调研课题,获得司法调研课题优秀奖;研究方向: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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