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丨吴占英老师访谈
  •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的诞生是中国法治发展与进步的新跨越和里程碑。她的诞生,不但将使人们迈进民事权利更有保障的新时代,而且也将开启民刑互动的新时代。

    民法典的出台,为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了依据与参考。民法典可谓鸿篇巨制,体例上共设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洋洋洒洒1260条,10万余字。其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十分周全;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制也十分全面。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分在于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与否。从一般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当行为对民事权利的侵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时,对行为人行为的规制就应当由民事侵权行为规制的方式跃变为刑法规制方式。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当其他法律对不法行为的规制不能奏效时,刑法就不得不“派上用场”。为使刑法起到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的保障作用,首先要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刑之间的有效对接,实现民事侵权行为规制与刑法规制的对应。刚才提到,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十分周全的,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制也是十分全面的。然而,现行刑法典与之比较在对他人权利的保护以及不法行为的规制上还存在与民法典不能有效对接的短板,民法典对有些不法行为的规制在刑法典中或存在规制不全面的现象。为实现民刑之间的有效对接,必须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刑法条文进行适当修改补充。

    民法典的出台,也为刑事司法实务操作提供了依据与参考。《民法典》是首部将“绿色原则”融入其中的法律,为世界贡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疑难案件的定性与定量的处置上,遵循《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的实质精神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要求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刑事司法实务操作中,法官在审理涉性骚扰的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向犯罪人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向其强调其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要求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现象的发生。近几年高空坠物抛物事件频发,导致人员死伤、物件损坏,如何确定具体侵权人是个难题。《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这显然更有利于维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强化刑事侦查机关的责任,及时侦破高空抛物涉罪案件、将相关行为人及早绳之以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有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作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以列举方式设定红线,更富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民法典》的规定,为法官审理涉性骚扰刑事案件提供了性骚扰实施方式认定上的法律依据。

    吴占英,河北深泽县人,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首届“湖北省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人。天津市“千人计划”获得者。兼任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案例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体育法学会理事、天津法院案例研究中心委员、天津市扫黑除恶专家库专家等。

    北方民商法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津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