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民法典总则编新变化之解读
【要点】总则编的变化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回应了社会热点,我们应始终保持开放的观念,不断推动民法典进一步完善。
【发言内容】
第一点,关于第34条第4款,简单的归结来讲,我把它定义为一种临时性的监护,这是我们在民事法律当中第一次确立。第4款是因为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就要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的生活照料措施。这确实很好的体现了我们以民为本的这么一种民法的最为基本的要义。
第二点,对于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事物,我还要保有一个比较敏感的关注力、好奇心,还是有不断的推动我们制度进步的余地的,民法典的颁布不是我们民法制度构建的终点,它是一个新的起点,对于民事秩序纠纷的解决,民事审判肯定是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的,但是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处理法律问题,我们除了对于特殊利益保护的一种关注之外更要关注情感的,人文的方面,这恐怕是我们以后不论从立法上还是从民事司法上来讲,都是永远要保有的一种思维的视角。民法典的颁布,绝不是我们民事法律学人宣告自己任务完成的一个终点,而是所有的理论研究、法律实践新的一个起点。
刘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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