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 | 杨猛宗老师访谈
  •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典》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从《民法典》编纂体例看,似乎没有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

    《民法典》中与劳动法直接相关的条款是第1991条,该条款是由《侵权中责任法》第34条发展而来。《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相比,《民法典》第1191条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修改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劳动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将对劳动用工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平理念在劳动用工中的具体体现。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学界长期讨论的问题。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例如,《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各个阶段,基本贯彻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在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等制度上表现出极强的国家干预。从劳动法发展的历史看,我国和西方国家劳动法发展的路径不同,但是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劳动法与民法分离这一情形是类似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用工模式的改变,劳动法与民法又出现了趋合的趋势。劳动法中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并不足以将其从民法中完全分离出去,对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需要民法来调整。将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等理念运用于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已被我国司法实践广泛采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应。因此,劳动法吸取民法的理念,有利于推动劳动法的理论深化与体系完善,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杨猛宗,江西抚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律政策青年专家、天津市民法学会理事、天津市政府法治智库专家、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天津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曾在《法学杂志》、《政法论丛》、《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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