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在实践中彰显民法精神
【要点】民法典顺利通过,司法实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恪守民法典的前提下,在个案中去解释和适用民法典。
【发言内容】
一、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关注到了自身的民法传统。从民法通则到今天颁布的民法典,在30多年的时间里,以私权理念为基础的民法体系才逐渐的建立起来,许多民事法律制度形成了我们自己的特色。民法典从内容上是对既有民事法律系统的整合和科学整理,并不是完全的推倒重来,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是对以往民法传统的一个继承,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来说,法律适用更容易,民事司法传统得以延续和发展。
二、民法典关注了“中国问题”,关注了“司法难题。”民法典中的很多内容与以往的民事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困境的回应。比如居住权制度,这是我们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把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没有居住权制度之前,裁判上是很难把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离开的,大量的赡养、抚养、离婚、继承等案件,对于房产的分割成为核心的争议焦点问题,这种案件往往也成为法院难以裁判的难题。民法典规定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也可以登记,这就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再比如,民法典将保证方式的推定做了调整,由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变为一般保证责任,这也是对司法实践难题的一个回应。实践中由于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裁判中出现的极端情况。
三、通过司法实践来彰显民法典精神。民法典的颁布,必然给民法学研究带来一种变化,即从注重制度性研究到认真对待现行实在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实践问题、总结的司法实践经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素材和实证根据。对于司法实务部门来说,对于法官来说,后面的任务可能就是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对于民法典进行解释的问题。民法解释需要在民法典确立的概念体系下进行,要准确掌握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和条文含义,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确保准确的适用法律。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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