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因应现代生物技术挑战
田 野
【要点】民法典因应生物技术发展的挑战,加强了对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人格权保护,加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加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对于指导生物技术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言内容】
近年来我国生物技术发展迅猛,社会热点事件频发,加强法律规范的需求日益凸显。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应生物技术发展的挑战,其中多个条文从多个层面对生物技术作出了针对性规范。
第一,加强了对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人格权保护。《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第二,加强了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规范。作为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回应,《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文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具体化,是私法规范生物技术的总纲。
第三,加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对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中,明确列举了“生物识别信息”,凸显了其作为个人信息特殊类型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规范,《民法典》构建了私法规范生物技术的路径,对于指导生物技术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发挥着重要作用。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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