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 | 申婷婷老师访谈
  • 民法典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不仅影响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到我国整体法律体系的构建。美国学者克鲁克洪曾指出:“法律是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体现,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是确切相同的,法律是文化表现的一种形式,而且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的。”一百多年前,受潘德克顿学派深刻影响的德国民法典是符合当时德国社会经济需要的,但它并不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需要,不能完全妥当地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就是本国经济基础的反映。世界各国的发展现状不可能是同步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当一个国家融入全球化发展的洪流时,不可避免会遭遇到法律冲突并需要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国际私法就是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为根本任务的法律,它主要是通过间接调整手段即冲突规范的调整手段来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

    长期以来,中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依据——冲突法并不存在单行立法,而是采取的“专章专篇+分散式”的立法模式,解决法律冲突的法条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篇,以及夹杂在各个部门法的涉外部分的零星法条中。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行,中国终于有了自己的单行立法。然而,这种立法形式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原本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冲突规范想依存于民法典的涉外篇,但是2020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彻底与《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道扬镳。《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之前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及依据《民法通则》涉外篇的内容所做出诸多的司法解释,皆处于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状态。因此,有学者指出,民法典的出台正在催生2.0版本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社会的发展催生法律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尤其是在当今这个和谐共赢的国际形势下,冲突法的价值追求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冲突法学说是以国家为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追求冲突法公正为基本特征;而现代冲突法学则更关注个人利益,强调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和追求实体法公正。更有学者指出晚近国际私法在强调抽象人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存在着要求突破形式平等的局限,倡导弱者利益的保护。所有的这一切正反映了国际私法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以及国家力量正渗入国际私法调整领域。然而,现实使冲突法的发展离不开实体民商事法律发展的依托。

    民法典出台之前,即使冲突规范的价值追求关注到了实质正义,也不能依据简单的冲突规范本身的设计来实现,最终仍需要借助民商事实体法的规定。举一个例子,涉外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选择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复杂的法律选择规定,就是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和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若是发达国家和中国,两者在国内实体法中关于产品侵权责任规定的赔偿标准不同、存在很大差异的话,很难实现实质正义。虽然冲突规范竭尽所能地设计法条以实现选择发达国家的国内实体法,解决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但冲突规范毕竟是法律选择规范,最终结果不一定能尽如人意。问题的解决最终落实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仍需要借助国内实体法的规定。我国《民法典》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无疑实现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和谐,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一言以蔽之,民事实体法的发展推动着法律选择规范的进步更新,冲突规范毕竟只是法律选择规范,只有依托着完善的民法典这棵大树才能好乘凉。


    简介:申婷婷,河南焦作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和普渡大学印第安纳波利斯联合分校(IUPUI)访问学者,主讲国际私法和法律英语。曾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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