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颁布与法治中国建设”学术研讨会学者发言|张志坡
  • 张志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典,人格尊严的保护法

    【要点】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更好地保护了人之为人的尊严,使人格权的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发言内容】

    首先,从原有立法来看,我们的人格权保护在很多方面规定是不健全的,尽管一九八六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书。之前,实践中发生了隐私侵权的案件,我们缺少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当时只能参照名誉权的规定给予保护。但很明显,隐私权与名誉权并不相同,以名誉权无法很好的保护隐私权。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全面的人格权保护规则,则每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救济会不全面、不到位。

    其次,我们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两项制度很重要,一个是隐私权,一个是个人信息。以前,尽管隐私在一些法律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里均有零星规定或给予保护,但真正在民法上确立下来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但只是在保护对象上予以纳入。现在我们把它规定到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是从正面予以规定,对于隐私的判断和保护提供了更明晰的规则。这个意义很大。

    最后,我一直反对人脸识别、指纹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因为如果能够进行人脸识别,那意味着什么呢?一定意味着在你之外的世界上某个地方有你的脸,所以说,你的脸不是唯一的。有报道显示,人类技术制作的脸模已经可以代替本人刷脸成功。指纹提取也是如此。人脸识别、指纹提取之后,在世界上另一个我们不知道的地方,我们的脸、我们的指纹均可能被他人恶意使用,如此,每个人均处于严重危险之中。我们接下来的重心工作之一,是限制人脸识别、指纹提取,目的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让每个人活的有尊严、有安全感。

    张志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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