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 | 高丽丽老师访谈
  • 民法典》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私权利行使与保障的指引。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在该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据统计,截至20203月,中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民法典》的这一立法动向是对信息网络时代公民信息权利诉求的及时回应,也为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新的基石。

    《民法典》补足并完善了隐私权的内容与保护规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并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与传统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方式与内容不同,互联网时代赋予了隐私权全新的理论内涵,信息隐私、数据隐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关切点,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成为法律规制的新重点、新难点。对该问题,我国刑法中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予以规制,从刑法层面对利用互联网窃取、刺探、侵扰他人隐私的行为予以调整,保障自然人隐私权的实现。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由多部法律组成的复合型、多层次法律保障体系。《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具体指引。《民法典》是该法律保障体系的私权利指南,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刑法》则为该体系的运行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筑牢“最后一道防线”。在该体系中,《民法典》与《刑法》的互动尤为重要,两部法律型构了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其适用效果直接关乎我国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目标能否实现。

    个人信息保护的提出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有直接关联,在信息网络时代,信息和数据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载体。《民法典》总结《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经验,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将“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扩容了个人信息的基本范畴,有利于全方位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其明确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权能、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免责规则等,构建了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基础框架。作为基础性法律保障,刑法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其中,值得强调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主体层面完善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与《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形成了有效衔接。

    高丽丽,女,汉族,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在《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政法论丛》、《南京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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