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将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部法典对我国现有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进行的归纳汇编的和调整修订,必然会影响商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与此相应,证券监管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和价值取向亦将做出响应。
第一,证券交易诚信原则的强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中的帝王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总则到各具体权利编之中。秉持诚信原则,我国民法典对资本市场重要交易领域的制度进行了填补。
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广泛参与的商业保理活动,合同法过去未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参与保理活动产生的相关纠纷处理也不尽一致。《民法典》第761条至第769条从明确对虚假基础债权的处理原则、明确保理人的表明身份义务、明确有/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主张方式、明确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的优先权等方面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虚构债务、上市公司通过应收账款保理进行盈余管理等欺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了明确,以遏制债权重复转让、重复融资等不诚信行为,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保理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第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落实
实质公平理念的落实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体现为,证券市场适用的法律规则因证券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在同为具有专业能力的券商之间,可遵循证券市场的一般性交易原则;对于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而言,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则应本着保护后者的原则,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应适用特殊规则。投资者适当性则是为避免将不适格的投资者引入金融市场,防止中小投资者出现“投资风险-能力错位”的重要制度安排。
《民法典》第496条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展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即相关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这一规定为投资性适当性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指引。
第三,对证券监管效率原则的平衡
证券交易活动以追求资本的增值为初衷,因此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与保护投资者等监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保护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也是其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有关规定对市场交易效率的平衡做出了指引。例如,《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对流质条款的效力认定做出重大调整,不再视其为无效条款,改变了过去完全否定商事流质的状况,将纠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目前基于避法目的设计非必要的交易结构的普通做法,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这种法律预期的改变,一方面能够促进交易的便捷;另一方面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的正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此外,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将促使因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豁免引发的争议处理更为灵活与高效。
第四,证券市场监管开放性的变革
在以风险、不确定与创新为特征的资本市场中,法律并不能穷尽相关交易行为类型,作为市场活动参与者,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都应当拥有某种正当期望或者基于对方承诺或行为的预期信赖,这种正当期望和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以鼓励多样化的创新活动。以股权代持及其引发的股权稳定性问题为例,对合同无效的规范体系进行了较大调整,删除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对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评价需要考虑商业活动的客观需求本身,对于合同无效情形的修订为构建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评价体系提供了契机,从而避免了脱离商业实质的一刀切式监管手段。监管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则会促进市场效率与创新。
冯诗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供职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从事金融市场相关工作。在《税务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研究方向为法律与金融监管、法律的经济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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