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民法典 | 胡兰玲教授访谈
  • 民法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最基础性的法律。自古罗马时代市民法开始,民法作为私法就以维护私权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其己任,其内在价值和影响都远远超过其他法律,极具魅力。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社会里,民法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马克思曾经说过:“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这要归功于民法的作用。”民法保障了私人权利,激发了市场活力,解放了生产力。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这突出了在经济生活中市场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它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部民事基本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几乎囊括了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权利及民事行为,在维护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民法典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与集体的物权、国有资产的管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法典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凸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中,我国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应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法律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246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彰显了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法治的巨大进步。民法典厘清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应当尊重私权,在经济生活运行中,应当由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共同作用,政府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是有限干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

    《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259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占据着不可低估的地位。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国有资产领域的改革是当务之急,应该以科学的方式及措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和监督。民法典对于国有资产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并且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有企业中的违规经营者,也会一查到底,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都能够恪尽职守、依法履职。对于那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胡兰玲,女,汉族,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兰州大学,南开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及法学博士学位。主要承担《经济法学》、《房地产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主要科研方向:经济法学、房地产法学。社会兼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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