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民法典中的土地权利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 2020725日周六上午,由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承办的“民法典中的土地权利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讲座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天津法学会民法分会常务理事焦洪宝副教授主讲,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郭明龙教授主持。天津市高校师生和实务界数十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



    土地权利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地是我国自然资源财富的主要内容,同时我国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又比较稀缺,学习和运用《民法典》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规定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效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应成为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内容。首先,焦洪宝副院长总结了《民法典》在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所享有的土地权利所做规定,认为《民法典》重申了《宪法》中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构建了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权能内容的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民事主体上,《民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对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问题做了规定,在制度框架上解决了集体土地权利主体不清晰的问题。其次,《民法典》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国有土地利用的制度予以确认,在实践中,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来源于存量国有土地的收回收购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民法典》物权编承继了物权法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竞争性公开交易确定使用权人的制度,发挥了市场对配置自然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在法典的高度上认可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利用制度,是对集体土地实现自主发展权的认可,体现了《民法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益的充分尊重。《民法典》对集体土地利用制度也有所创新,主要是其明确了土地承包人可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将彻底改变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农用土地集中规模化经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焦洪宝副院长还对《民法典》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的法定程序做了分析,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充分流转还需要更丰富的法律实践加以推进。最后,焦洪宝梳理和总结了《民法典》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规定对土地利用制度的影响,认为民法典确定的统一登记制度为土地利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在权利明晰特别是所有权主体已十分明确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利用所有权具有弹力性的法律特征灵活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期,以降低企业获得经营用地的门槛成本。同时,土地利用者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法典》所确立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离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土地集约有效利用在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解决好土地开发周期设置与闲置土地监管的问题。焦洪宝副院长还在讲座中对土地相邻关系的处理、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设置、住宅用地续期的制度设计、共有权业主决议规则的变化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随后,郭明龙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他指出,《民法典》物权规定的主要职能在于定分止争和有效利用,此次讲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了土地权利的内容,对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框架下土地利用中的城乡矛盾、乡村矛盾等问题做了分析,阐明民法典权利规定的具体运用路径,也指出了当前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实践中还需要充分发挥《民法典》所预留的空间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本次讲座是“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系列活动和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民法典‘云’宣讲”活动之一,本市相关专家学者将继续通过讲座形式为该活动助力,以求大力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真正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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