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 “保理合同及其疑难法律问题”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       20207月27日周一晚,由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保理合同及其疑难法律问题”讲座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天津法学会民法分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晓纯教授主讲,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郭明龙教授主持。天津市高校师生和实务界人士60余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


    随着国内保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长,《民法典》实施之前,保理合同尚属于无名合同,《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一情况将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讲座着眼于保理合同一章增设的九条法律条文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展开。

    讲座中,首先,刘晓纯教授解读了保理合同的定义下叙做将来债权保理业务的,应如何把握确定性标准、如何认定权利变动的时点和路径、如何设置权利对抗规则。其次,分析了基础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基础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规则。第三,强调了《民法典》仅将“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虚构”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除外情形,加强了对保理人的保护力度,虽然可能引发新的问题,但至少有助于彰显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对保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第四,分析了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基础合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的存续。第五,区分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制度差异,探讨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管辖、特别约定、适格被告的认定等问题。第六,讲述了同一应收账款上有保理以及其他非保理受让时应如何处理等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问题。最后,就保理合同一章与该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的关系问题介绍了自己的研究结论。

       随后,郭明龙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他指出,保理合同由于实践性很强、保理实务专有术语使用普遍等特点,所以法学界针对保理合同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此次讲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逐条分析了《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使大家对于保理业务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并为保理合同的后续法学研究开阔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本次讲座是“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系列活动和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民法典‘云’宣讲”活动之一,本市相关专家学者将继续通过讲座形式为该活动助力,以求大力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真正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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