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 “《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定)评注”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 20207月31日周五晚,由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定)评注”讲座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法学会民法分会常务理事张志坡主讲,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郭明龙教授主持。天津市高校师生和实务界20余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韩国等国家,法律评注是权威而重要的法学文献,各国投入巨大力量撰写民法评注。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民法理论和民法实务具有重大实益的民法评注工程也有必要启动。所以,张志坡副教授就其新近撰写的《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定)评注,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本次讲座中,首先,张志坡副教授就民法评注是什么做了简单介绍,他指出民法评注对于民法理论推进和民法实务操作均具有重大意义,评注需要梳理出通说、多数说、少数说,以更好的服务于法学研究,并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其后,张志坡副教授直接切入《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定)评注的具体内容。报告大体分为五块,第一,物权法定规范意旨,物权法定为大陆法系诸国所采行,并在日本得到明文化,我国借鉴了日本民法典等东亚模式的做法,这意味着比较法解释具有特殊的价值。物权法定对于维护物债二分体系,确保物权效力、促进经济流通有重要意义。第二,物权法定的入法及其草案变迁。第三,物权法定的构成要件。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为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但学界存在异说,如设立方式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对此应予批判以促成通说的形成。物权的种类有多个层次,内容法定需要接续传统,澄清内容法定的具体意涵。物权法定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需要具体分析。第四,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可生债之效力。第五,举证责任较为特殊,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对自己有利之物权性事实,以获得物权保护。

    随后,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秀辉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她不仅进一步揭示了物权法定存在的理由,而且还畅谈了其与报告人观点不同之处的想法,并就航空领域的特殊物权法问题做了专业的分享,使大家对于物权法定和空域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为航空法与物权法的融合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考框架。


    本次讲座是“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系列活动和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民法典‘云’宣讲”活动之一,本市相关专家学者将继续通过讲座形式为该活动助力,以求大力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真正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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