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周二晚,由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与问题阐释”讲座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春梅教授主讲,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教授主持,天津市相关高校师生和实务界人士80余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 。
王春梅教授首先讲述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作用与意义,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各编的统领、基本原则对各编的统领为主线,深入讨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典》条文中的体现与落实,提出《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应坚持先特殊后一般、先规则后原则的适用规范;在民事主体部分,王春梅教授主要就《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胎儿利益保护、不同类型监护、法人追偿权、法人债务承担以及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在关于意定监护协议效力问题上,王春梅教授认为不同的法律行为会导致对监护协议效力做出不同的判断:撤回的法律效果是阻止生效;撤销的法律效果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解除的法律效果则是提前失去效力;在民事权利部分,王春梅教授重点讨论了侵犯债权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主观要件、英雄人格利益与死者利益保护等问题。通过对社会热点话题的回顾,王春梅教授分享了自己关于英雄烈士“等”是否可以扩展和涵盖到一般死者、是否存在英烈整体人格利益保护等理论问题的思考;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部分,王春梅教授主要阐述了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协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以及救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等民法中的重点内容。针对无权代理,提出《民法典》第503条规定的“视为追认”补充了《民法典》总则第171条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
焦艳玲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她指出,王春梅教授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梳理与讲解非常细致生动,让人颇受启发。焦艳玲教授认同王春梅教授关于泸州遗赠案中对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思考,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与自由平等之间保持平衡。除此之外,焦艳玲教授还结合社会实践,对公平分担原则、胎儿主体利益保护、意定监护、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我们应从实证的角度看待问题,关注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
本次讲座是“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系列活动和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民法典‘云’宣讲”活动之一。我市相关专家学者将在后续通过讲座等形式进行民法典专题学习宣传活动,积极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大力推进民法典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让这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入民心、见实效。(撰稿 刘晨卉)
北方民商法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津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