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 2020年8月18日晚,由天津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协办的“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讲座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主讲。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教授主持讲座并做点评,天津市相关高校师生、实务界人士50余人通过腾讯会议参加了学术活动。


    讲座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下的人格权规范、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进路以及民法典中的若干人格权规范。刘海安教授在第一部分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人格权的客体、权能、行使方式与界限,明确了行为人的义务范围及侵害权利的方式,人格权编的规则如何与侵权法规则进行协调三个方面展开。之前由于多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权能界限模糊、易生歧义,《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之予以明确,这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最大价值。第二部分内容主要围绕人格权规范的确权规范与权利救济规范,权利救济规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二者有必要予以区分,人格权请求权有其独立价值;人格权请求权主要限于物质性人格权的请求权,其他人格权保护可以通过侵权规则及禁令规则实现。第三部分围绕一般人格权条款的概念价值和知情同意规则展开,一般人格权规定仅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对于保护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而言,依然需要转向侵权法规范;对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敏感信息适用知情同意规则,非敏感信息不适用知情同意规则。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第一,人格权独立成编属于立法选择和技术问题,不涉及价值判断,最主要就是如何从立法上进行梳理,其认为刘海安教授宣讲活动旁征博引,其贯穿了整个民法典当中的相关内容,梳理了人格权编的结构。第二,《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具体人格权都有一个重新明确概念内涵外延的问题,如隐私权、肖像权。身体权、名誉权等与之前的立法规定并不一样,刘海安讲授的讲座分类解析有利于法律普及。第三,对于侵权责任是否包含人格权请求权,立法上采取了竞合模式,需要在解释论上继续加以区分。


    本次讲座是天津市法学会“法治文化网上基层行”系列活动和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民法典‘云’宣讲”活动之一,本市相关专家学者将继续通过讲座的形式对民法典进行深度剖析,普及民法典知识,力求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真正为民所用,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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