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20年年会暨“民法典宣讲与全面实施”研讨会圆满落幕
  • 2020125日上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正式实施之际,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科技创新法制研究中心协办的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20年年会暨“民法典宣讲与全面实施”研讨会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澍泽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各高校法学院系学生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郭明龙主持,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郝磊,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分别致辞。

    于浩明书记在致辞中指出,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学分会和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不辞辛劳、不计回报,在民法典的宣传普及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民法典通过的当晚,民法学分会就举办了一场关于“民法典颁布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研讨会,并在民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得到了中国法学会和相关方面领导的充分肯定。在民法典宣传普及的过程中,各位专家学者的表现和影响都受到了各界的广泛赞誉,在此特别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辛苦付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所以今天的研讨会不只是从理论和学术层面进行,更多的是从实践和操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民法学分会以本次年会为契机在法学研究、法治宣传、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全面发力,多出有针对性、有价值、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市法学会也将一如既往的加大对民法学分会的支持力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全力服务全市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实践活动。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郝磊院长首先代表师大法学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郝磊院长在致辞中表示,年会聚焦民法典宣讲与全面实施这样一个主题正当其时,一方面是对前期宣讲工作中有益经验的总结归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以民法典正式生效为起点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全面顺利实施。师大法学院建院40年来,十分注重社会服务,自民法典颁布后法学院师生积极投身民法典的普及宣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好评。伴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师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将与天津市民法学界同仁一道在新的起点上再出发,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有效实施,真正使这部法典成为规范公民行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宝典,让民法典所隐含的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价值理念在神州大地生根、开花、结果。最后,郝磊院长衷心预祝年会圆满成功,并再次感谢各位专家莅临师大法学院指导。


    贾邦俊会长首先对2020年度民法学分会的工作进行简要介绍,表示在各民法学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努力下,民法分会进行了一系列普法工作,使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贾邦俊会长提出,民法典的实施是宣讲民法典新的开始,为此要进一步搭建平台,组织专家学者进一步提升民法典普及宣传效果,深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法典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积极开展民法典解释论和司法解释的立改废研究,将民法典的研究和宣传推向深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凝聚天津民法学人的智慧和力量,在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开拓新局面,积极服务社会,做好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第二阶段为主题研讨。第一个单元围绕“民法典的宣讲”展开,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张玲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刘晓纯作了题为《谈提升民法典普及的宣讲效果》的主题报告。刘晓纯教授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民法典的普及宣传方面进行发言。首先,每位宣讲者应结合民法典的立法意义,提升社会公众对学习民法典的重视程度。其次,应揭示民法典体系,减轻学习畏难情绪。刘晓纯教授认为,民法典的编纂使得本身极具体系化的民法有了一个更大的提升,因此民法典的体系化介绍是有必要的。再次,重视以案说法,案例的合理使用对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是十分重要的,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解读典型性的规定、介绍和阐释法律知识,从而产生举一反三的效果,有助于提高学习主动性。最后,刘晓纯教授指出民法典普及宣讲要结合受众的工作,将不同受众的工作需求与民法典的宣讲内容结合,以提高宣讲的针对性,发挥更好的实际作用。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郝秀辉教授作题为《民法典施行对民航行政管理的具体影响》的主题报告。郝秀辉教授的报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民法典中行政法规范的识别问题。郝老师认为民法典的突出特点之一表现为公私法规范的交织,民法典中存在的行政法规范在客观上扩大了民法典对相关行政性事项进行调整的范围,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公共秩序。第二,郝秀辉教授通过介绍行政法规范对民法典的立法接口的积极回应,认为行政法应当与民法典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共同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第三,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分别论述民法典实施对民航行政管理的具体影响:在宏观层面,行政管理法规要及时依据民法典进行清理、基于民法典的精神改变行政执法理念以及创新发展行政执法方式,民法典规范厘清了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和边界为民航监管提供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在微观层面,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的制度安排对民航管理所产生积极影响。


    天津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处长、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郑宗普作题为《民法典对地方立法的影响》的主题报告。郑处长表示,全面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推进地方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的作用,是未来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从三个方面阐释了民法典对地方立法的影响。首先,从民法典的立法价值角度强调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要求这一指导思想的必要性,对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其次,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的伟大法典,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系统而复杂、重大而艰难的政治工程和立法工程,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为地方立法树立了典范。最后,在民法典对地方立法的启示方面,地方立法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注重保护民事权利、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以及发挥守正创新作用,既要总结过去,同时更要面向未来。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张志坡作了题为《中国台湾民法评注的过去与现在——兼论民法典评注天津方案的构想》的主题报告。张教授认为针对民法典的全面实施需要做一项很重要的民法评注工作。民法评注在整个大陆法系,包括奥地利、瑞士、韩国、日本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追溯到民国时期,当时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对其时的民法典进行解读,《现行法律释义丛书》作为当时的代表性著作,具有时代意义。张老师在会上着重介绍了史尚宽教授在1937年出版的《民法总则释义》,该书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一种体系化的思想,将某个特定的法条以及与其相关的法条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进行标注;第二部分介绍该法条的法源、域外的相关法条;第三部分阐释该法条的核心用语;第四部分为该法条的总体理解;第五部分要加上判例,具有体系化的特点。九十年代我国台湾地区曾数次推动民法评注,皆无果而终,然而1996年马维麟出版的《民法债编注释书》作为一部重要文献值得进行研究。最后,张老师从天津民法学者的人数、领域、影响考量,评注撰写发表出版的条件以及提升天津民法学影响的契机方面论证了中国民法典评注天津方案的可行性。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于文萍作题为《对民法学教学的思考》的主题报告,于文萍老师就民法学教学经验的反思在会上进行发言,首先指出民法典总结了我国七十年来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理论研究方面的优秀成果,继承了我国五千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同时也吸收了一切法治文明中关于民事立法、民事研究成果等方面的诸多优秀内容。民法典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典,在教学中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指导思想贯彻于教学的始终,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随后,对于民法学教学展开的背景问题,于老师认为我国的法治体系是以宪法作为统帅的,法治体系之中既有公法也有私法,私法的贯彻和实施离不开公法的配合和协调,同时私权也离不开相应国家机关的确认和保障。所以在民法的教学中,公法和私法的关系、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应当在我们的教学当中展现出来,以培养对整个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有充分理解和掌握的人才。最后,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应当以国内的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和国际双循环互相促进的发展态势之下,民法学教学内容实例的剖析构造过程中应体现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强美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田野对本单元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

    强教授认为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与会人员有很大收获。首先,民法典与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紧密,民法典明确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不仅要在社会民众中进行宣讲,而且在行政执法、司法以及教学等各个方面都应有深入的认识。其次,民法典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典,各位宣讲专家都充分结合新时代所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特别是疫情之后出现的很多新问题,包括在行政、司法过程中与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等的问题进行发言。宣讲民法典、保护公民权利,离不开自身对民法典的深刻认识,也需要推动民法典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互动。最后,强教授指出民法典的宣传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展开和良性运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所有民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通过自身的影响更好地普及宣传民法典。


    田教授认为六位发言人所作的报告内部自成体系,各具特色。刘晓纯教授从结合民法典立法原意、树立民法的体系、重视以案说法、加强宣讲的针对性四个方面进行民法典普及宣讲所取得的良好宣讲效果。郝秀辉教授从公法与私法交错融合的话题着手,由点及面地进行阐释,使与会人员受益匪浅。郑宗普处长的发言具有实践意义,民法典精神应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更好的贯彻。张志坡教授提出的天津版民法评注设想表示由衷的钦佩,并认为民法评注的设想可以尝试践行。于文萍老师从讲堂实际谈及民法学教学的反思,田野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于老师对怎样理解好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则、如何用恰当的方式将其传递给学生做了很好的分析。


    第二单元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王春梅主持,围绕“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展开研讨。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陈耀东作题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阐释》的主题报告。陈教授从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的肯定、土地经营权的类型与性质定位、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不动产登记能力、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权利质押或抵押四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陈教授认为,《民法典》吸纳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固化了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效果。“三权分置”框架下土地经营权既非全部物权,也非全部债权,其是基于农业市场化改革而设立的权利。有“分置”意愿的农户可以依据自己独立的意思设立物权性或者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为债权性权利,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为物权性权利,耕作经营的四荒地也是物权性权利。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具有不动产登记能力,其所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方面,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不应设置抵押人的准入门槛,抵押客体是否包括地上农作物应由承包人和经营权人自由协商,抵押的实现方式除了折价、拍卖、变卖等,实践中尝试的贷款重组、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按序清偿、协议转让、强制管理等方式亦可采用。而债权性土地经营权依据《民法典》第440条的规定,基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所获取的经营收益可视为应收账款,其收益可分为正在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收益以及尚待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收益。


    天津市律协副会长、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杨春慧作题为《做好民法典普及宣讲工作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的主题报告,杨主任从充分认识普及宣讲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在民法典的普及宣传过程中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运用民法典,尊崇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关键在于普及宣讲民法典要立足于“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并注意增强实效。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提升普及宣讲效果,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以案释法,助力民法典普及并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与群众生活的契合点,从而推动民法典落地生根。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焦洪宝所作主题报告题目为《民法典中民事权利受限于行政权力的思考》。首先,焦教授梳理了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认为民事权利虽然受行政权力保护,但也存在民事权利被行政权力侵害与反约束的情况,所以民事权利的行使需行政权力容忍与保障。其次,焦教授从民法典对行政权力的引入角度分析了民法典各分编中涉及行政权力的条款,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焦教授对民事权利受限于行政权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其作用主要是调整公共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冲突,在具体的适用上应增加透明度,提高规范化水平。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杨海静作题为《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制度再审视——从背靠背条款的司法实践谈起》的主题报告,杨教授从“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现状及困境、立法现状梳理、司法困境背后的理论冲突、举证责任与权利救济、走出困境之举措五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阐释。在司法现状及困境方面,杨教授指出背靠背条款存在条款性质认定不一、条款效力认定不同、条款认定无效理由矛盾、条款条件成就举证责任模糊等问题。随后,杨教授对美、英两国以及我国各地高院指导意见中关于审计式背靠背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指出背靠背条款背后的理论冲突主要在于两类条款是拟制等同还是强调区分,对该条款的审视是应当秉持合同自由主义还是合同正义主义,以及在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就付款条件的约定牵扯进第三人即业主时是固守合同相对性还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背靠背条款”的举证责任与权利救济上,杨教授认为证明对象应明确为“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为标准,其次,也应当衡量风险负担之公平性,在救济机制中具体思考付款条件未成就之原因究竟是哪一方的过错。以此为依据因地制宜的探讨背靠背条款付款条件成就背景下分包商、承包商的权利救济路径。最后,杨教授就背靠背条款走出困境提出了四种举措:一是明确区分pay-if-paidpay-when-paid条款;二是传统式背靠背条款应以信息披露为标准分别明确效力;三是审计式背靠背条款应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四是完善立法,提高立法层次通过立法之回应将前述理论之成果照进司法现实。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民法学分会理事吕姝洁作题为《自甘风险规则及其适用》的主题报告。吕老师首先分析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性,认为该规则不仅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更明确了自甘冒险不同于受害人同意;其次,在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范围方面,吕老师就如何理解“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其应是被社会普遍认知的且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最后,吕老师指出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认为应在特定领域中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并基于过错合理分担损失。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民法学分会理事冯源主题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视域下亲属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冲突与整合》。冯老师首先介绍了冲突的背景及其产生原因,长期以来亲属身份行为相较财产行为而言所受重视程度较低,导致两者冲突的原因有二:第一是亲属身份行为的事实先在性,婚姻家庭法是以发生场域整合事实类型的,既然亲属身份是一种事实,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就非常狭小,同时如果用道德捆绑亲属身份关系又会进一步的压缩意思自治的空间;第二是亲属身份行为组织社会的功能性,不同于个人,团体的意思自治非常艰难,其容易产生一种利他主义的思维惯性。随后,冯老师就如何整合亲属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冯老师认为身份处在现代化变迁的阶段可以利用多样化的家庭身份对身份进行简单分类,比如分为相对虚假身份和绝对真实身份。在绝对真实身份中,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涉及到调整法律关系时或是身份法原理居先,或是身份法原理与财产法原理交替使用,或是侧重于财产法原理。在相对虚假身份中,契约可以作为实现身份转化的一种形式,可以交替使用身份法原理与财产法原理。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勤和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刘海安对本单元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

    张勤教授十分赞成陈耀东老师针对土地经营权所做的研究,认为陈老师的观点对明年民法典开始实施以后,关于三权分置在实践运行中究竟会出现哪些纠纷以及怎样解决都有非常大的启发作用。针对焦洪宝老师的发言,张勤教授指出学界对民法典里行政权力的介入已经达成了共识,接下来要进一步思考这些公法规范应如何运作,包括行政部门违反行政职责后应如何开展救济都需要再进一步深入研究。针对杨海静老师提到的合同相对性问题,张教授认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已经有一些个案和法条,接下来应进行类型化的细化研究。关于吕姝洁老师的发言,张老师认为自甘风险体现了民法典立法宗旨的变化,但是天平的倾斜会导致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所以在法院具体裁判中可能会在过失与重大过失的拿捏上有一个权衡,从而达到受害人与加害人保护的平衡。


    刘海安教授依序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点评。刘教授认为,陈耀东老师在发言中依据五年期限划分权利性质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思考,经营权一权二设的场合可能有利于保护第一个经营权设权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因素从法理上对其性质进行界定。杨春慧律师提出了对普法方式的思考,刘教授认为非常具有启发性。针对焦洪宝老师的发言内容,刘教授指出公序良俗原则是行政行为和民事关系结合的一条途径,是贯通民法和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通道,在对行政标准和行政协议的理解上,刘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教授也非常赞同杨海静老师的发言,对思考公平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非常具有启发意义。针对吕姝洁老师的发言内容,刘教授认为受害人同意规则是特殊场合的一个例外。对于冯源老师的发言,刘教授认为很有探索价值,但身份行为的内涵应进一步明确,对于亲属身份行为某些方面的确让人十分困惑,冯源老师的研究对于困惑的破解很有助益。


    会议闭幕式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郭明龙主持,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教授作总结发言。


    贾邦俊会长表示历时三个半小时的研讨会非常成功,各位专家学者对于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认识。过去半年多,民法学人在民法典的宣传研究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要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在宣传民法典的过程中辛勤付出不求回报的精神。他认为,刘晓纯老师宣讲民法典的方法和效果,为后续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郝秀辉老师和焦洪宝老师对于民法典与行政权力和其他行业具体工作相结合的研究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张志坡老师提出的民法典评注设想也意义重大,值得民法学界深入研究;在民法典的适用方面,贾邦俊会长认为杨海静老师、冯源老师等的发言极具启发意义。最后,贾邦俊会长指明了2021年民法学分会的工作方向,希望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在民法典的宣传、解释及适用方面贡献力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民法典解释实施的全过程,并再次对民法学分会各位同仁的努力与付出表示真诚的感谢。

    (供稿:谢飞 曹镡文)

    北方民商法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津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