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7日,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在中国民航大学科技园鼎新楼成功举办。本次年会以“启航人格权保护的新征程—人格权编的解释与适用”为主题,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受疫情影响,筹备组将会议地点改为中国民航大学科技园;受暴雪影响,筹备组灵活机动,将线下会议改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确保会议顺利举行。
第一阶段为开幕式。开幕式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郭明龙主持。郭教授首先对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并对会议议程进行介绍。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张玲首先发表致辞回顾了民法学分会过去一年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发动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历程,并预祝年会圆满成功。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郝秀辉教授在致辞中介绍了中国民航大学办学情况及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规划,以及会议筹备过程,同时预祝本次会议顺利举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世清主任首先代表盈科表示祝贺,介绍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现状及发展,并祝贺会议圆满举办。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学分会是市法学会中重要一支力量,本次年会以“人格权编的解释与适用”为主题,充分体现了各位专家学者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探索,凸显了分会的政治担当、责任意识和为民情怀。希望民法学分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推进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和普及宣传;希望民法学分会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发挥“智库”优势,持续投身服务群众的法治实践;希望民法学分会保持优良传统,强化自身建设,持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阶段为主旨演讲。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以“《民法典》实施初年人格权之问”为题作了主旨演讲。贾邦俊教授从三个部分进行报告:第一部分为人格权为何成为民法典实施的首要问题,第二部分为高科技时代应如何保护人格权,第三部分为人格权如何进行解释适用。在每一部分中,贾邦俊教授都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贾邦俊教授倡议民法学同仁研究好、适用好民法典,建设人格权保护的新制度。
第三阶段为主题研讨。本阶段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人格权编的法律解释”,由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王吉林主持。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副会长王春梅以“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裁判路径——兼论与《民法典》第 994 条之调适”为题,从三个部分展开报告内容,一是我国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之弊囿弥合,二是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三是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司法裁量。在报告过程中,王教授首先列举了我国现有的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规范的立法建构,并分析其局限与内置冲突;其次分析了英烈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规范基础扩张之可能,论述了英烈人格利益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规范适用上的极大可能性和操作性。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张志坡以“民法典人格权规则:存在、构成及其适用”为题,分三部分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规则。第一部分,张教授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规则的体系,论述了民法典人格权规则之所在;第二部分,张教授分析了民法典人格权规则构成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体系,人格权和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第三部分,张教授论述了民法典人格权规则之适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鹤云以“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研究——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延展研究”为题,结合自身从事相关实务的工作经验,报告了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研究结果,从《民法典》下的个人信用评价保护相关规定、个人信用司法救济、名誉权案件的裁判口径和争议焦点、个人信用评价保护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报告。
天津随观律师事务所律师雒玢以“数据权的确立与民法保护”为题,从“朱烨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纠纷案”切入,提出了应建立何种裁判规则或区分标准用以平衡数据使用及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的问题。雒律师简要介绍了数据、个人信息、大数据的内涵,厘清三者之间的概念;再次,提出数据权确立的必要性,数据权的主体、客体和权能;最后,数据权客体与个人信息的界分标:是否可识别到具体、特定的用户。雒律师认为,数据权的确立与民法保护的意义在于,在建立数据权、保护数据权的同时,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为科技发展、经济增长保驾护航。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渺睿以“数字防疫背景下健康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规制”为题,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从健康码的背景介绍、我国“集中式”健康码特征和正当性基础、当前健康码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健康码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点建议四个部分展开论述,分析了健康码作为一种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是出于对公共卫生安全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量,也体现出生命权作为最基本人权应当优先保护的本质内涵。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谢飞以“利益衡量视角下婚内出轨致损的人格权救济”为题,从对婚内出轨致损提供救济的必要性、婚内出轨致损救济中的利益衡量、基于人格权的婚内出轨致损救济途径三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他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配偶人格和损害群体利益,综合论述了各层次利益的具体分析;其次,论证了婚内出轨救济中异质利益衡量的可能性,并且指出婚内出轨致损侵害了多个维度的利益;再次,婚内出轨行为都不应仅仅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应当为因婚内出轨遭受损害的一方提供救济,通过人格权途径为无过错配偶因婚内出轨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符合正义与公平的要求。
最后,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焦洪宝与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腾燕律师发表了与谈意见。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人格权编的法律适用”,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崔金珍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田野以“论个人信息侵权中的风险性损害”为题,报告了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的保护的现实困境、认可个人信息风险性损害的正当性证成和个人信息侵权中风险损害的认定和适用。在讲解过程中,田教授引入了一个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案例,剖析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损害认定的基本标准,然后对比我国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实务处理,以朱烨与百度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为例,比较域内外法律研究的差异。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李硕以“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理性思辨和裁判标准——以《民法典》第1036条的解释论为视角”为题,从三个部分介绍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保护。首先在背景方面,介绍了目前网络使用普遍化、信息主题低龄化、信息公开过度化的现状;然后从正反两个方面各举一个实务案例,反映目前实务界的态度;最后通过对以上三个部分的论述,论证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保护的法律意义。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法学分会理事兰玉梅以“名誉权纠纷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为题,结合自身从事相关实务的工作经历,报告了关于名誉权纠纷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从名誉权纠纷研究的必要性、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以及相应的思考与建议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兰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这次人格权研究带来了全新的视角。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创新业务部部长、民法学分会理事刘光以“浅谈遗产类公证的多样化发展—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延伸”为题,从《民法典》994条关于现行法律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切入,开宗明义的阐释了《民法典》关于死者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意义,引出遗产公证的论文主题。随后,刘部长简要介绍了传统遗产遗嘱的订立方式与相关遗产执行制度,论述了公证遗嘱的积极意义,最后刘部长提出了公证组织担任遗产保护代理人的可行性和优势,并倡导公证遗产形式多样化发展。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艳茹以“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律适用”为题,从人格权保护禁令概述、人格权保护禁令的适用要件以及司法审查三个部分展开论述,分析《民法典》相关法条,类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论证人格权禁令实施的必要性与积极影响,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子晴以“民法和竞争法双重模式下人格特征财产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为题,将人格权研究的视角放到了竞争法领域,她主要借鉴了德国人格特征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将人格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混淆行为以及相关人格特征财产利益联系起来,论证了竞争法对人格权保护的补充与兜底作用。
最后,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丁津翠庭长发表了与谈意见。
最后一个阶段为公布获奖结果与闭幕式。本阶段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郭明龙主持,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陈耀东教授宣读了获奖结果并做总结发言。陈耀东教授希望获奖的同志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为法治天津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他对本次会议的召开给予高度评价,对承办单位、与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各位研究生同学表示衷心感谢。“启航人格权保护的新征程—人格权编的解释与适用”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21年年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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