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23年年会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综述
  •   2023年11月18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主办、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23年年会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在天津财经大学G座东厅顺利召开。除开幕式和闭幕式外,本届研讨会共安排了两个单元的主题研讨和三个单元的分论坛发言,共有30名报告人和与谈人进行了研讨发言,贾邦俊教授、崔金珍教授、王吉林教授、张海燕主任、王春梅教授、强美英教授、南宝龙法官、张荣辉律师、张勤教授、张洪波教授先后主持了主题研讨和分论坛研讨。来自天津市内外各大高校和实务单位的12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活动。


    第一单元主题研讨

    大会主题发言环节分为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由民法学分会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贾邦俊和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崔金珍主持。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文刚发言的主题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与归入非典型担保之间的冲突,他强调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将资产盘活,而《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业务视为独立于担保交易的融资模式的同时又将出租人对出租物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影响了公示效力、权利顺位、违约救济以及最终的权利实现。对此他提出的对策包括:出租人可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就拍卖、变卖价款可以优先受偿;在权利竞存时,出租人所有权的权利顺位应当准用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出租人还可以类推适用超优先顺位规则。

    天津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前秘书长张学熙发言的主题是担保行业的现状和遇到的瓶颈。他强调担保这个行业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金融发展的稳定器,还是资金的放大器。但担保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缺乏资本金、补偿金;二是司法追偿难度大,上述困难在未来市场和法律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克服。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副秘书长张彤发言的主题是商业保理服务实体经济的经验与做法,他首先对天津商业保理协会以及行业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在对天津保理行业概况进行介绍的背景下,他强调了实体经济所需要的要素,第一是财务管理;第二是供应商管理;第三是促销;第四是生产加工外包和催收等法律服务的外包;最后一点是新战略调整和预算的调整。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法律顾问郭强发言的主题是担保制度与天津保理业发展,他指出保理业务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间含义、性质和操作均有所不同,并对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担保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同时讨论了虚假应收账款对担保责任承担的影响等问题。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主任兼天津市公证协会副会长杨晓铭发言的主题是典当——非典型担保制度实践考察,他介绍了当代典当与传统典当的区别,分析了当代典当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关系,认为典当要求担保人与债务人必须为同一主体,典型担保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此外,他还对典当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最高额典当的效力问题、绝当之后典当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典当合同关系与典当关系的问题等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洪波教授与谈总结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三个主题。首先,他认为融资租赁的问题很尖锐,法律对出租人的保护有限的同时还涉及到效率问题。其次,他总结出国外保理针对的是欠账回收的问题,而我国保理更多解决的是融资问题,我国保理制度如何充分发挥欠账回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最后,他还对非典型担保的问题进行了类型化归纳,主要聚焦于:在法律中与物权法定的关系问题;当非典型担保出现时和物权变动的关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南宝龙法官与谈认为非典型担保更具开放性,一方面感谢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分享,另一方面强调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引导实践。



    第二单元主题研讨

    第二单元主题研讨环节由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吉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海燕主持。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魏薇的发言主题是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方式,其分享的问题为:债权受让方直接通过公告的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该方式是否属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目前针对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公告形式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因此保证诉讼时效启动;观点二认为公告的形式并非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因此保证期间届满,不能启动诉讼时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周杨的发言主题是金融企业对抵押物真实权属情况审查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市场经济下,登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真实权属情况审查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直接影响到其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能否顺利实现。在实践中,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完全意义上的实质审查是不利于交易流转和经济发展的。而形式审查则会导致不知情配偶方“被负债”的情形出现。其认为依据《民法典》和《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事主体对于抵押物权属登记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具备高于一般社会公众的甄别能力,实践中应被赋以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焦洪宝的发言主题是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条件的设置及拓展路径,其指出目前企业间资金拆借及其他债权合同的债务人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面临着较严苛的债权合法性条件的审查,严重影响着不动产物权“物尽其用”。在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条件的设置上,应当放宽抵押权登记的条件,增加抵押担保在土地整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化等领域的适用场景,提升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利用效能。

    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欢的发言主题是破产程序中担保止息规则研究与适用,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司法实践中对破产止息规则的适用就存在着分歧,分歧的关键在于破产程序启动后计算的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设置劣后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不再计算利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现有制度下似乎很难做出有效的决断。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拯救破产重整和破产解决中的债务人的同时又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其认为应对破产止息规则进行立法修改。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崔金珍与谈认为,在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借贷双方应完成借款返还、涂销登记等事项,保证返还过程顺利实现,更好地选择是构建保障措施作为督促。对于登记机构免责的问题,崔金珍教授指出应当明确责任的边界,从设定明确可行的划分标准入手,登记机构对于特别权限范围内的审查,应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及责任。对于破产止息的规则,实务界中有两种观点,分别是停止计息说和继续计息说。崔金珍教授认为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天津市公证协会副会长郭佳与谈认为,金融机构在审查抵押物权属真实性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相当普遍的。首先是对婚姻状况的审查,一方面民政局并不会对金融机构开放审查,另一方面婚姻状况也需要从业人员具有非常扎实的业务功底来进行审查。其次是对共有权属的判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被赋予了最高的审查义务,如果未尽到义务,可能就会被认为重大过失而不能被认定为善意。最后是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方式,法律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这是法律公平性的体现,不仅有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有对担保人的保护。



    第一单元分论坛

      第一单元分论坛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梅和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强美英主持。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焦艳玲发言的主题是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原理与适用,她介绍了动产担保立法的两种走向,一是“物债两分”逻辑下担保物权(从属性)很难独立;二是现代商事交易的融资需求要求担保物权独立和流通(工具化)。她认为我国在动产担保交易立法的模式选择了折衷主义。在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上,她讨论了动产担保竞存时的顺位规则和价款债权抵押权优先顺位规则。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泽嵩博士发言的主题是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他首先对《民法典》第752条进行了解读,其中规定了对出租人的两种救济路径,有利于降低出租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实现了与域外通行立法例的接轨,救济路径具体包括“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者之间是选择性关系。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柳雨彤的发言主题为混合担保规则视角下债权转让的诚信风险,其指出《民法典》未采纳学界关于混合担保的内部追偿意见,而是在“物权编”中吸纳原《物权法》第176条,不承认混合担保的内部追偿权。鉴于立法机关的明确态度,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需要研究解决因此产生的类案不同判实践问题。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功的发言主题为关于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考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案件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随着《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继颁布,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处理规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一致。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公司在印章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等为由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亦可根据《九民纪要》“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不担责”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无过错不担责”的规则主张不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海安与谈认为,其对焦艳玲教授提出的改革目标如消除隐性担保,保障融资环境的公平和透明等印象深刻。赞同焦教授提出的观点,即我国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重要方式是采取折衷主义,将形式性与功能性做一定的区分,但同时可以适当兼顾两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源与谈认为,担保合同无效与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命题。在实务案例中,公司很难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就无从避免承担责任。在很多法律情形中,第三人的善意是被推定的,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善意并不是推定的。此时的第三人无法证明公司进行了合理审查,因此第三人善意的问题也难以明确。



    第二单元分论坛

      第二单元分论坛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南宝龙和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荣辉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雅婷发言的主题是“三权分置”下家庭承包农地抵押法律制度,她指出健全的承包地抵押制度要以“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确立为前提,明确“三权分置”的制度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承包地的财产价值。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贾振宇发言主题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路径,他指出要基于我国农业农村的自身特征,确定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丰富农地流转的风险分担与监管机制,对于实践中损害农户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通过明晰土地经营权担保物权的效力规则等方式,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能够得到高效率实现的同时,维护好农户与国家社会多方面的权益。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卢允允发言的主题是买卖价款抵押权优先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她指出《民法典》第 416 条创设性的对买卖价款抵押权进行了规定,在我国形式主义的登记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法律赋予了其超级优先受偿的效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同样对债权物权化下的租赁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做出了相应的价值选择和利益判断,在此基础上承认买卖价款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对所有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天津医科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强美英与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抵押是一项促进我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如何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法律规定真正走入基层,是值得学界进一步去研究的课题。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利祥与谈认为,我们要合理运用好担保制度,要用高度的智慧与勇气透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不合法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主体利益。



    第三单元分论坛

    第三单元分论坛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勤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洪波主持。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静发言的主题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的困境、成因及出路,她对600起案件进行实证研究,由确认之诉阶段延伸至执行阶段,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提出优先权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对第三人利益影响重大。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她提出了如何完善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监督与救助机制的设想。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潇博士发言的主题是增信措施的法律认定及规则适用,她指出增信措施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非典型的保证,在法律适用时应优先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解释增信措施的性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晓博发言的主题是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实行过程的多维透视,他指出股权让与担保案件中具有裁判分歧,在处理案件中不仅要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内容判断,还要根据制度核心要素与意思表示进行认定,区分内外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更好确认担保实现方式,从而严格区分股权变更与让与担保的不同,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其外部的利益关系。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方卓尔发言的主题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救济困境与纾解,她指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行为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以及《融资租赁解释》中关于取回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出租人救济请求权进行完善,统一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登记规则,并明确双重保护路径的实现顺序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梅与谈认为,对于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认定为一种债权的实现顺序,同时她指出,当今时代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从立法上提供了完整的制度供给,但实践中当事人还会选择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外的增信措施,其中的原因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吴喜梅与谈认为,我国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对典型担保规定了从属性,但对非典型担保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是否具有像典型担保那样的从属性,若当事人基于担保独立性提出关于非典型担保的诉讼请求,则不应严苛地适用典型担保从属性的规定于非典型担保。


    至此,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圆满结束,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踊跃发表自己关于担保制度的观点,产生激烈的思想碰撞,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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