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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工作规则
((2007年12月16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4年12月5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改,2019年12月14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2024年2月22日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改,自通过之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地位,规范其学术及其他业务活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天津市法学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天津市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是所属天津市法学会专门从事民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学术团体,是市法学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天津市法学会领导,本会的设立、撤销、调整以及换届等重大事项须经市法学会批准,应定期向市法学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秉持独立的研究品格,注重整合学术研究和对策研究,积极推进国家和地方的法治建设。
本会的功能定位是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全力服务法治天津建设,积极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究,为建设法治中国建言献策。
第四条 本会在天津市法学会领导下,依照法律并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天津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和本《工作规则》,依法开展民法学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民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正确的民法学研究方向,围绕中心工作和全市大局开展民法学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二)繁荣我市民法学研究,推进民法学理论的创新和繁荣发展;组织开展相关基础理论、战略对策等研究,本会旨在整合相关专家学者、研究团队、研究团体、研究机构等科研力量,提高社会力量对民法学关注,开展相关调查与研究活动,促进相关学术成果的形成。
(三)促进研究成果向政策决策的有效转化。本会旨在成为联系研究者与决策者的纽带,致力于为党和国家全面提升依法治国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决策咨询,为法治天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学术成果向决策应用的有效转化。
(四)推进天津的民法学智库建设。本会将致力于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民法学的理论研究、宣传、决策咨询建议等,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研究团体、研究机构在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民法学在天津的智库建设,努力提升天津市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民法宣讲和普及团队。
(五)举办民法学学术活动,举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民法学相关的各种学术报告、研讨与交流活动。
(六)组织和申报民法学研究课题,接受和承担有关方面委托的民法学研究项目。
(七)推动本会与天津市各法学教育机构、法学研究团体、各区法学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以及各地民法学研究会等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天津市法学会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有关活动。
(九)反映会员及民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在民法学研究方面的有关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国家和天津市有关部门、法学团体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符合条件经天津市法学会批准为中国法学会的会员,同时热衷民法学研究,经本人申请和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本会工作规则,符合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公、检、法、司工作或法学研究与教育工作,热衷参与和支持民法学研究、宣传的单位,经申请和本会理事会同意,并经市法学会批准的,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同意并报市法学会批准后可以退会。
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本会审核后,报市法学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特殊情况者,由市法学会直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是: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资料和其他信息渠道,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开展民法学研究和学术创作活动,提供民法学研究和创作成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本工作规则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同时承担本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会由挂靠单位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本会党组织负责组织本会党员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引领,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监督管理、政治把关和对会员的廉洁教育和纪律监督。本会党组织不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不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不收缴党费,不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所在单位推荐。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会员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必须由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订本工作规则;
(二)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必须由理事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免个别理事成员。
第十五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可推举常务副会长,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常务理事届中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通过会长会议进行替补,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会址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天津市法学会专项工作经费;
(二)挂靠单位及理事单位提供的资助;
(三)团体会员单位捐助;
(四)社会捐助和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严格遵守国家财会制度,接受天津市法学会和本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秘书处办公场所位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兴文楼B区220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修改,报天津市法学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北方民商法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天津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