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章程(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地位,规范其学术及其他业务活动,根据《天津市法学会章程》、《天津市法学会法学学科(专业、专门)分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天津市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是以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核心任务的学术研究机构,受天津市法学会领导。
     本会印章式样向天津市法学会备案。
     本会办公场所位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兴文楼B区220室。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宗旨是:团结本地广大民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天津,推动与繁荣民法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法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与落实,针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的民事法律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为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工作开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天津市地方法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社团、新闻报道和涉外活动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组织民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立场。
        第六条    团结、 组织本市民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和探索,承担民法领域各级各类课题研究,推进民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努力拓展对外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和参与全国或地区性的民法学术研讨会议,提升本市民法学研究水平和在全国的学术影响力。
     第八条  加强民法学会与相关学会、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组织民法理论工作者深入实践开展社会调查,发现、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新问题,力求作出科学性的学理论证。
        第十条  参与本市民法教学改革,选拔、培养和扶持高素质的民法理论人才,充实学界后备力量。在每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评选优秀论文并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民事立法的研究和民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民事法制建设建议。
        第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和社会委托,组织专项调查和专题研究,依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接受、完成天津市法学会委派的有关事项。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由天津市法学会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退会以及权利义务等事宜,适用《天津市法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理事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会议或学术年会的,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免个别理事成员。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事务、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增补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确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的负责人,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名誉职务。
     学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学术秘书和事务秘书,承担本会的内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学术秘书、事务秘书具体人选由会长聘任。

    第五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将结合民法学科及民事法律业务自身特点,对学会的业务活动加强规范与管理。积极维护会员权益,推进学会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科研活动实行合同制。本会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无论自带项目或者以本会名义申报、承担项目研究,均由该项目负责人与本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研究人员的良性流动。本会会长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书,由会长向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签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明确该课题进入本会监管范围。
     本会对培训、咨询活动实行合同制。由培训组织人、咨询承担人与本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积极配合天津市法学会做好学术刊物的发行与出版工作,为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会将积极创办民法类专业网站,为增进本市民法学教学科研的交流、服务地方法制建设搭建良好的平台。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年会承办单位提供的资金;
     (三)社会赞助款项;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必须遵守国家财会制度。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天津市法学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天津市法学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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