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监护事务的国家干预标准 ——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
  • [摘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下监护事务的国家干预以司法干预为核心,发展方向从最小干预走向扩大干预,并趋于采用多元化的干预方式。司法干预的过程涉及到科学的评估,最大利益有以父母角度或者儿童角度考察者,而列清单的模式基于对相关构成要素与干扰要素的深入分析,对本原则司法化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以监护资格剥夺第一案为例,探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提出既需要遵守当前立法,也需要合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儿童最大利益;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无疑是一项魅力十足的原则,为儿童保护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置身儿童的世纪,我们无法不对这个群体的利益给予更多关注。干预儿童事务的基本原则,有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分别,后者是前者进化的必然导向:前者是以“儿童回归家庭”作为基本标志:“儿童回归家庭是一个重大事件,它赋予17世纪的家庭最基本的特征”,[1]p320家庭内以儿童权利为本位,奉行“儿童先于家庭”[1](p320)的观点,儿童优先原则便得以实现。此原则在于实现一种相对利益,两利相权取其重,主要涉及儿童、家庭两者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国家兴起、家庭功能变迁,当国家进入这样的关系之后,儿童优先原则得以进化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为国家的作用不会仅仅止步于在亲属身份利益之间做出取舍,而在于全面评估儿童的需求,为儿童做出一个最佳选择。“本原则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需要考虑儿童在监护中的需求,设计的安排应该有利于儿童的调整和发展,定义的有效性基于一些前提,例如对亲权、亲子关系的评估,甚至涉及到当有利于儿童将来的健康成长时,更广泛支持系统的确定与维持。”[2]因此,儿童最大利益涉及到儿童、家庭、国家之间三位一体的关系,儿童处于自然父母与国家父亲的双重保护之下。本文以最大利益原则的司法化为核心讨论以下问题:其一,本原则引入了国家干预,构成对家庭自治领域的侵犯和破坏,如何正确衡量干预尺度;其二,本原则是一项绝对标准,如何成为一种现实的评估标准而非理论的智慧;其三,本原则的适用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如何避免本原则不被个人偏好和文化偏见所摧毁。

    一、国家干预与儿童最大利益之契合

     

    国家干预作为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的手段并未获得自始接受,其相互契合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在此之前,家庭的自治被认为符合儿童的基本利益。但是,由于处于较强地位的家庭成员具备伤害弱势家庭成员的时空条件,国家的力量逐渐崭露头角;国家的介入以司法介入为核心,手段多样灵活。由此,国家干预与儿童最大利益之间的契合性得以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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